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變更、轉讓及年度檢驗
作者:客服中心來源:域名頻道發布時間:2006-9-15 15:21:01瀏覽:
第十五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中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性網站所有者 應在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 經備案登記機關核準后,收回其原有《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重新頒發《經營性網 站備案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其他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性網站所有者應在每年年度檢驗時向備案機關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經核準后變更電子標識。前款事項發生變化,經營性網站所有者也可以隨時向備案機關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及有 關證明材料,經核準后變更電子標識。
第十六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變更事項應與申請人提交的資質證明材料一致。
第十七條 網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導致經營性網站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應按照經營性網站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營性網站的年度檢驗由“紅盾3l 5”網站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網站所有者應于獲得《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第一 次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時,網站所有者應向備案機關在線提交年度檢驗申請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 的,網站所有者應同時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兩次年度檢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的變更事項應與申請人提交的資質證明材料一致。
第十七條 網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導致經營性網站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應按照經營性網站轉讓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經營性網站的年度檢驗由“紅盾3l 5”網站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網站所有者應于獲得《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辦理第一 次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時,網站所有者應向備案機關在線提交年度檢驗申請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 的,網站所有者應同時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兩次年度檢驗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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